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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資必知!員工不誠信行為與企業誠信經營守則有何關係?

編按

近期面板大廠「群創光電」的新聞費沸湯湯,一位許姓處長在網路上自爆,由於自身婚姻問題,利用職務之便,以身體交換方式獲取公司資訊,長期與客戶以及供應商有婚外情關係,甚至爆料三名女子的個人資訊,該名處長的桃色風波也在網路上迅速發酵,引發社會譁然。

人資必知!員工不誠信行為與企業誠信經營守則有何關係?-HR
▲勞工私生活行為是否為雇主可懲戒事由?(圖片來源:freepik,CC Licensed。)

文/陳業鑫律師

「近日新聞喧騰一時的群創處長桃色緋聞,涉及以身體換利益的傳聞,公司可以對他進行懲處或解僱嗎?」

這要看是否影響勞工忠實履行勞動契約及是否企業經營活動而定。

勞工私生活行為是否為雇主可懲戒事由?

如果只是單純的婚外情,不涉及行為人工作表現及企業營運活動者,雇主不能對其懲戒甚至解僱

最高法院曾經表示「勞資關係係以勞動力為中心,受空間、時間限制之結合關係,並非勞工與雇主之全人格之結合關係,因此在工作時間外之勞工業務外行為,屬於勞工之私生活範圍,非雇主所得任意支配,惟有勞工之行為與事業活動有直接關連,且損害事業之社會評價,為維持事業秩序之必要,方足成為懲戒之對象。」(82年度台上字第1786號民事判決)

員工婚外情涉及收受回扣、身體交換利益者,雇主得否懲戒甚至解僱?

員工婚外情若涉及身體交換利益,影響公司權益達到情節重大的情況時,公司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解僱勞工。

當然為了保護勞工,並不是勞工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的行為就可以解僱,仍須勞工行為達「情節重大」之程度,惟何謂「情節重大」即為向來法院實務之爭議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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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所謂「情節重大」,必須員工之行為不檢,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在客觀上及社會一般通念上,已足以對於雇主之財務、產品及營運造成重大影響,始足以稱之。

所謂「情節重大」,須勞工違反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解僱與勞工違規行為在程度上相當,舉凡勞工違規行為之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勞雇關係緊密程度、勞工到職時間久暫等,為判斷之衡量標準(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599 號判決)。

此議題與企業誠信經營守則有何關係?

由於員工不誠信行為將造成企業重大損害,因此員工行為指南之訂定,除可明確將不誠信行為樣態訂入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規範外,更重要者乃在於具體例示何些違規行為構成懲處事由,甚至是「情節重大」得以解僱之法定事由,並賦予勞工必要之答辯、申覆等程序保障、讓員工得以預期不誠信行為之後果,配合回扣、賄賂或不正當利益返還公司之約定條款,讓公司在法律上取得有利基礎。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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