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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沒通報小心挨罰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爲了控制經營成本,有越來越多的事業單位開始選擇資遣員工,而人事主管在開立資遣證明給員工,卻忘記保護自己及公司,只記得讓員工可以領取失業補助金。
依照就業服務法33條的規定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雇主若未依規定通報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者,處以新臺幣三 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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