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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未預告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工離職時應依據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先告訴雇主,工作三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應該在十天前預告;工作一年以上未滿三年,二十天前預告;工作三年以上,三十天前預告。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第二十六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預扣勞工工資」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未發生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因此,即使員工離職沒有提早講,老闆擅自扣其薪水仍是違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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