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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完的特別休假,能否轉換為實際工資?

來源/ 1111人資專區

  勞基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一年以上者,雇主應依法給予特別休假。」因此勞工一旦符合法定要件後,翌年度起就取得特別休假權利。此種特別休假權利的行使時效,依民法規定應屬於二年短期時效,所以即使當年內未休完的特別休假日數,應該可以累計到次年度。如果連續二年都無法休完時,理論上累計到次年度的部分就應該視為放棄。

  不過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因此容易引起勞資雙方針對未休完日數是否要發給工資的爭議。

勞委會曾針對年度終了未休完日數應如何處理,做出解釋令表示:如果因工作繁忙而雇主無法給予特別休假時,屬於可歸責雇主的事由,雇主應發給未休日數工資。但如果是勞工個人原因,自己沒有請求休假時,雇主即可不用發給未休日數工資,目前司法實務上也是採取同樣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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