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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 - 申請育嬰假之員工,可否有「申請復職時,不保證回復原職」之約定?

文/ 1111人力銀行

實際案例

怡芬向公司申請育嬰假,簽立之申請書中有「申請人申請復職時,不保證回復原職」之約定。請問該約定是否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回復受僱者原有工作」原則而無效(即怡芬是否須受該約定之拘束)?


實務見解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107號民事判決意旨: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立法意旨在於保障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復職之員工得順利回到原職場,在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若考量業務尚可僱用替代人力,暫時執行受僱者之原有工作時,則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時,當以回復原有工作為原則,惟依勞動契約之特性,勞雇雙方基於各自立場,在不低法定最低要件或強制規定之情形,即可協議訂定或變更受僱者之勞動條件。自難認該「申請復職時,不保證回復原職」之約定,與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回復受僱者原有工作」原則有違,故如怡芬同意並於申請書上簽名,即應受該約定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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