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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班二輪制之夜班員工之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如何計算?
四班二輪制之夜班員工,因工作時間跨二曆日,其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如何計算?
根據勞動部104年10月26日勞動條4字第1040130819號函意旨: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5條第1項、第4項、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6 條、第7條之規定,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均應以曆日之一日為計算單位。又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17 條規定,正常工作時間跨越二曆日者,其工作時間應合併計算。是以,四班二輪制之夜班員工請休產假、陪產假或生理假,應將其跨二曆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為一日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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