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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受領資遣費,是否即屬合意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公司違法資遣A君。如A君於勞資爭議調解時,受領公司提出之預告工資及資遣費,嗣並申請失業給付,是否即屬合意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

answer:否定。
縱其已受領資遣費,應認當時僅係為解一時燃眉之急,以濟生活之資,倘非如此,顯悖於勞基法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A君係屬勞基法上之勞工,經濟地位遠遜於雇主,而屬受薪階級,衡諸一般常情,其家庭日常生活開銷端賴薪水支用。今驟逢巨變,遭雇主資遣,經濟依恃頓失,衡諸一般常情及經驗法則,縱其已受領資遣費,應認當時僅係為解一時燃眉之急,以濟生活之資而已。倘非如此,若雇主可不依勞基法第11條之規範不附任何理由,僅提出預告工資、資遣費,即生合意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法律效果,顯悖於勞基法保護勞工權益之立法目的。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勞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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