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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簡單搞懂工資!加班費和勞健保費的計算大不同!

因應勞基法修正,很多人開始重視一些法條的細節,尤其是各種日子的加班費、特休未休折算工資等等,這些都衍生出一個很基本的問題:到底工資是怎麼算的?

 

綜合最近一些朋友所詢問的,很快的整理了一個簡表,先做最基本釐清,大家先有一定的概念,太繁複的細節不在此贅述:

『曹新南專欄』簡單搞懂工資!加班費和勞健保費的計算大不同!-1例1休

一、首先要區分工資非工資

勞基法裡面很多項目,都提到工資,它是最基礎的計算依據,所以一定要先釐清,工資最簡單來說,是屬於勞務的對價、經常性給予的,都屬於工資。

而相對的,非定期性給予、非勞務對價,則是非工資,非工資不列入各項計算依據。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所列的項目都是非工資。(註)

有些企業會把一些給付項目弄成非工資,藉以降低加班、勞健保、勞退、資遣等等給付標準,不過非常不建議,不只是法院見解仍以實際來看待,二方面是員工感受非常不好,容易引起反效果。

 

二、另外要區分應稅免稅

不管是工資或非工資,絕大多數是應稅的,也就是扣繳憑單上會出現,成為繳稅的依據。

少部分是免稅的,以下僅列出部分:

  (一)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 薪資所得:

免稅的有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此外,加班費是46小時內免稅、超過應稅;合法例假加班都免稅且免計入46小時。

  (二)也是所得稅法第14條 第三類 薪資所得:

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者。

  (三)伙食費每月2,400元

伙食費屬於工資,但為免稅工資,因此建議企業主可以把這塊都列出。沒有任何影響,但可以幫員工減稅,也可視作是公司體貼照顧員工的做為。

 

三、即使是工資,在不同狀況下也有不同認定

法條上,至少有工資、基本工資、平均工資、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原領工資等等,各自有不同的定義。比較重要的是以下幾個項目:

  (一)基本工資

       勞基法第21條: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所以基本工資很重要,勞動部105年9月19日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從106年1月1日起調為133元。而每月最低工資則自106年1月1日起,修正為21,009元。

  (二)平均工資

        計算很多項目都要用到平均工資,一般是以六個月計算,不過若工資有浮動的,在勞保、健保、就保、勞退提繳是以三個月來看

  (三)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

        這是計算加班費,請病、事假等等最重要的依據,原則上就是原本的月薪總額除以30天再除以8所得。也就是只計算員工一天正常有薪8小時的範圍內的時薪。

        而且這月薪總額,不能只算底薪,包含每月固定會發給的津貼、加給、全勤、績效獎金等都應計入。但是加班費不計入

      也就是說,加班費算工資,勞健保等等都要列入,但是不列入加班費計算依據。

        依據勞委會77715日台77勞動二字第14007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所稱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指勞工在每日正常工作時間內每小時所得之報酬。但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休假日、例假日工作加給之工資均不計入

(四) 原領工資

勞工如果因為職務行為或工作環境所引起的傷害或疾病,法令上稱為「職業災害」不論雇主有沒有過錯,都可以請公傷假並請領補償。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勞工在醫療期間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這裡所謂「醫療期間」是指「醫治」與「療養」,一般所稱「復健」係屬後續之醫治行為,但應至工作能力恢復之期間為限(勞動部90台勞資二字第0021799號函)。 

勞工在職業災害醫療中不能工作時工資補償,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31條(原領工資定義):「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所稱原領工資,係指該勞工遭遇職業災害前一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以遭遇職業災害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為其一日之工資罹患職業病者依前項計算所得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

註: 這段本來怕太複雜沒寫,感謝大學同窗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韓秘書長補充

 

四、交通、手機津貼等是否也算工資?

若是每月固定支付定額給員工的,也算是工資;若是拿單據實報實銷的,就不算工資,而算是費用支出了,計算方式不一樣。

 

註: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非工資)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一、紅利。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
       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三、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給與之節金。
四、醫療補助費、勞工及其子女教育補助費。
五、勞工直接受自顧客之服務費。
六、婚喪喜慶由雇主致送之賀禮、慰問金或奠儀等。
七、職業災害補償費。
八、勞工保險及雇主以勞工為被保險人加入商業保險支付之保險費。
九、差旅費、差旅津貼及交際費。
十、工作服、作業用品及其代金。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者。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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