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休息、休息日傻傻分不清?
最近在與一些朋友互動時,經常需要解釋甚麼是休息、甚麼是休息日。
例如今天,我在向一位雇主解釋,最近勞檢經常開罰的一個項目,是違反了勞基法第36條:「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馬上反問:
「現在不是輔導期嗎?怎麼就開罰了?」
「這個一日的休息,到底是休息日還是例假日?」
這很簡單,所罰的這一條是修法前的條文,而修法後的一例一休,目前是在輔導階段沒錯。修法前並沒有明定的休息日,這裡的休息與一例一休的休息日不一樣。
休息
應該這麼說,在修法之前,休息是比較泛稱,例如: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天災事變突發事件,延長工時後應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第34條第2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
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這裡的休息,就是字面上的休息。
休息日
一例一休修法前
一般我們會提到的休息日,大概有三種:
1.因工時縮短所產生的休息日
在勞基法修法前,其實無明文規定休息日。休息日主要是工時制度改變,原本是每週正常工作時間48小時,民國90年1月1日起改為雙週84小時,然後民國105年1月1日起再改為每週40小時。
也就是說,若以每天工作8小時為例,民國90年之前,是一週要工作六天,可是之後改降為2週84小時,再降到每週40小時,變成每週只工作五天,其間所減少之工時,就是修法前大家所說的因工時縮短所產生的休息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0年5月11日台﹙90﹚勞動二字第0021282號函所稱:減少之時間,乃不必工作之下班時間。………)。
這天的加班費怎麼算?
因為當日雖然不出勤,但是有一天的本薪於月薪中發放,所以加班費前二小時是給1/3,之後是2/3,超過8小時之後,因為沒有本薪了,所以是1又2/3。
不過在實務上,給1/3、2/3雖然合法,但是員工加班意願一定不高,所以其實很多公司這天其實會給予1倍作為加班費。
2.因變形工時所產生的休息日
這是基於勞基法第30條第2項的二周變形工時,與第30-1條的四週變形工時,可以把一天的正常工作時數8小時,拆到其他天去,最多可以變成每天正常工時10小時。
例如週一到週四,每週正常工作10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而被拆的週五就變成了變形工時所產生的休息日,或稱免出勤日、空班日。
加班費的部分,因為本薪8小時被拆走了,所以若是這一天加班,前兩小時是4/3,第三到第十二小時都是5/3。
3.工時優於法令的休息日
舉個例子,週一到週四仍為每天工作8小時,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週五這天不出勤,每週工時32小時,週五這天就是工時優於法令的休息日;另外,在很多二週變形四班二輪的製造業,也就是俗稱的做二休二制度部分,也會產生這種優於法令的休息日。
若是這天加班呢?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9 年 05 月 16 日(89)台勞動二字第 0019113 號函表示:「勞雇雙 方約定之正常工時少於法定正常工時者,係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 雇主使勞工於約定之正常工時與法定正常工時之時間內工作,工資如 何發給,應由勞雇雙方協商定之。」
也就是在法定工時每週40小時內的部分,雙方協商,超過的部分,就依第24條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
一例一休修法後
其實,如果了解了修法前三種休息日的意義,就會很清楚,修法後第36條所稱:「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裡的休息日,其實意思相當於之前的因工時縮短所產生的休息日。
所以,我們所提到的加班費金額提高,指的就是由原本的1/3或2/3,提高為4/3、5/3,另外加上4、8、12小時的規範。若是原本該日給予1倍的企業,休息日所增的部分影響就較小。
因此,一例一休修法之後,除了因工時縮短產生之休息日,已定名為第36條法定休息日;另外的兩種休息日,我們建議改稱空班日或免出勤日,比較不會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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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