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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於何時發給勞工該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於何時發給勞工該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於何時發給勞工該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工資?

 

回覆:

1.依勞基法第38條第4項及勞動部函釋意旨,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不論未休完因素是否可歸責於勞工,雇主應發給工資。
 

2.前述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之工資發給日期,於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第2項第2款第2目係規定:「發給工資之期限:(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而勞基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依本法終止勞動契約時,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申言之,雇主應於「契約終止日」立即結清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並給付勞工。
 

3.然而,前述發給特別休假未休完日數工資期限之規定,顯將造成雇主困擾,蓋因雇主實務上不太可能隨時準備一筆現金款項,以備發放,尤其勞工同時離職人數眾多時,現金款項或許是一筆可觀的數目,此外,勞工如未履行預告及交接義務,對於在職最後一個月的請假、加班時數有可能尚未釐清,強令雇主於「契約終止日」立即結清交付勞工,實強人所難。
 

4.是以,事業單位應民法第486條:「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勞基法第23條第1項:「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按件計酬者亦同。」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3款:「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及給付之日期與方法,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中約定。」等規定,就勞動契約終止當月工資及特別休假因契約終止未休日數工資等之發給期限事宜,妥善與勞工於勞動契約書中約定,另建議約定於離職次月一定期日或離職後一定日數內發給,以利釐清、計算及籌款,並符法制,且可避免雇主遲延給付工資,致違反同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而受罰之問題。
 

5.就前述事宜,勞資雙方如確已妥為約定,則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2月20日勞動2字第1020087966號函規定:「爰終止勞動契約時,原則上雇主應即結清工資給付勞工;勞雇雙方原已約定給付期日者,至遲亦應於原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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