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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從事二份以上工作遭遇職災受有殘廢或死亡並於各該雇主成立之投保單位申報加保勞保者,各該雇主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之計算基礎為何?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勞工從事二份以上工作遭遇職災受有殘廢或死亡並於各該雇主成立之投保單位申報加保勞保者,各該雇主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之計算基礎為何?-HR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勞工從事二份以上工作遭遇職災受有殘廢或死亡並於各該雇主成立之投保單位申報加保勞保者,各該雇主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職災補償之計算基礎為何?


回覆:

1.按依勞基法第59條及內政部75年1月21日台(75)內勞字第374797號函規定,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故其保險給付可全部抵充勞基法所定職災補償費。

2.又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或殘廢時,雇主已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為其投保,並經保險人核定為職業災害保險事故者,雇主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補償,以勞工之平均工資與平均投保薪資之差額,依勞基法第59條第3款及第4款規定標準計算之。

3.其次,各該雇主成立之投保單位固均有為該兼職勞工投保勞保,然基於社會保險給付禁止重複請領之原則,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明文規定:「同一種保險給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複請領。」是以,該勞工或其遺屬僅得透過其中一個投保單位申請勞保職災保險給付。

4.雇主如擬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其抵充計算基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2月9日勞動3字第0990130102號函明確指出:「核釋從事二份以上工作之勞工遭遇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應負補償責任之雇主,依同規定所得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數額,係以其所支付費用補償為前提,即雇主僅得以為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計算基礎抵充之。至於勞工因從事其他工作參加勞工保險致給付高於前開數額部分,因非屬雇主支付費用補償所致,不得主張抵充。」

5.舉例而言,勞工分別受僱於甲雇主與乙雇主,勞工於甲雇主之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30300元,於乙雇主之勞保平均月投保薪資為24000元,勞工於乙雇主處發生職災,勞工或其遺屬透過甲雇主申請勞保給付,乙雇主仍得主張以勞保職災保險給付抵充,然僅得以其為該勞工參加勞工保險所申報之平均月投保薪資24000元為基礎計算抵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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