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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工時帳戶彈性到了誰?

『曹新南專欄』工時帳戶彈性到了誰?-HR

「一例一休」上路之後,不少企業紛紛抱怨沒有彈性,無法排班。

其實主要原因有兩個,一是「七休一」的問題,每七日一定要有個例假,而目前主管機關的說法,是最多只能連續工作六天,導致排班困難。

另一個原因,則是休息日出勤的成本提高,雇主想要員工加班,就要設法避開休息日,因此認為缺乏彈性,排班困難。

 

其實,「七休一」並不是「一例一休」的修法內容,不得連續工作超過六天,與每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不得過12小時,這幾乎是《勞基法》的天條,目的都是在保護勞工,避免過勞。

 

而「一例一休」並無變動平常日、國定假日等等時段的加班費,只有提高休息日的出勤門檻,目的本來就是希望減少勞工休息日出勤,達到週休二日的目的。

 

其實,對於勞工與雇主而言,都會希望有彈性。

對雇主而言,依照工作淡旺需求,隨時調節人力,不用給付加班費就是彈性;對勞工而言,如果公司可以配合接送小孩時段調整上下班時間,或是睡過頭遲到一小時,就多上一小時班補回來,也希望可以彈性一些。

出發點不同,雇主希望不增加成本的彈性,勞工則是希望有更好生活品質的彈性。雙方都有彈性的需求,所以不是不能談的。

 

然而,在《勞基法》裡面,其實早已經有彈性了。

在雇主方面,包含二週、八週與四週變形工時,及許多人詬病的84-1條責任制。其中,二週變形工時並無行業別限制,只要適用勞基法的行業都適用,可以將某一日的正常工作8小時,拆到其他4天,變成有4天每天正常工作10小時,不用給付加班費,當然被拆掉的那天就不用出勤了。

而且,二週變形工時雖然仍要七休一,每七天要一個例假日,但兩個休息日可以在這二週內任意挪移,例如可以第一週只休一個例假日,第二週兩個休息日加一個例假日,連休三天。其實已有足夠的彈性空間,不過許多雇主顯然不清楚,或是仍不想被《勞基法》這帽子扣住,所以一直宣稱彈性不足。

 

而在勞工方面也是有彈性的,在《勞基法》第30條第8項有規定:「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畢竟雇主也有營業需求,也不能讓勞工彈得太誇張,一小時彈性範圍其實是合理的。

 

話說回來,為何此次一例一休修法提案,關於「工時帳戶」引起勞工團體那麼大的反彈呢?主要還是因為,這是因應雇主想要節省加班費,為了雇主的需求,而未考量勞工的需求所導致。

 

大家都在提德國「工時帳戶」制度,其實跟此次立委及工商團體提案的「工時帳戶」是很不一樣的。德國「工時帳戶」,是將勞工的「正常工時」可以做提存運用,其目的在使勞工假期可以集中利用。而例如以全年工時來做調整,當經濟危機期間,則是保證勞工不減少收入來源。最重要的,是藉由工會和雇主簽訂團體協約來進行。

 

像德國那樣,以「正常工時」來進行提存彈性調整,前提是原本的「正常工時」要夠短,舉個例子,在2015年時,德國全年總工時是1,371小時,除以52週,平均一週正常工時不到27小時。所以,假設我們這週都放假,工時全部堆到下一週去,下一週的「正常工時」也不到54小時,還在可以負荷的範圍內。

但以台灣目前每週40工時,若一週放假,下一週堆成80小時,大家算算這樣一天要幾個小時?負荷得了嗎?所以,在台灣,以目前的工時數而言,是不可能以「正常工時」來做為提存之用的。因為原本的「正常工時」就已經夠高,往上沒有疊加空間。

 

近日在爭議的醫療院所「負時數」,即是採用「正常工時」工時帳戶的概念,舉例護理師應上全日班,下午病患減少,醫院就叫員工打卡下班,卻說員工欠醫院時數,所以要用特休去抵充。抵充完了還不夠,還要用錢買回,導致實質收入減少,這樣是不合理的。

而「負時數」在勞動法令概念上是不被接受的,因為人需要休息,勞動力不能儲存;若是淡季時減少的工時,都挪到旺季去大幅加班,短時間內高密度工時容易產生過勞。

再者,依《民法》487條前段:「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除非《民法》一起修,否則會產生抵觸問題。

可參 『曹新南專欄』負時數是怎麼回事?

而目前,修法提案正在討論的是變動「延長工時」這個部分,這是可以討論的。例如何委員版本,每個月加班時數上限46小時,乘以三個月是138小時,總時數上限沒有變,單月最多是54小時。

這樣似乎比較彈性,但這彈性仍是為了避免雇主增加加班費支出所設計的,目前已有多位學者提出調整看法,筆者也深表認同。

其一,若允許單月加班上限可到54小時,三個月的總量就應該要低於138小時,因為人不是機器,高度密集勞累後,需要更多的休息時間才能恢復。舉例,大家若是熬夜過後,是不是也需要更多的休息才能恢復過來呢?

其二,三個月的期間要釐清,否則一不小心會變成連續好幾個月大量加班產生過勞,舉例,若固定1~3月、4~6月...為一個區間,三個月加班總時數是138小時,那麼我們可不可以一月加班30小時、二月加班54小時、三月加班54小時、四月加班54小時、五月加班54小時、六月加班30小時?這樣變成連續四個月每月加班54小時了,這點不得不慎。

其三,在德國,「工時帳戶」是依靠工會和雇主的談判,工會同時會每年談調薪,台灣多數是勞資會議,只會形成以資方為優勢的降低勞動成本,壓低底薪。因為底薪越低,勞工的加班意願越強,若沒有設好配套,勞資協商只會淪為雇主說了算。

 

其實,如果人力充足,是沒有彈性不夠無法排班困難的,而雇主反映招募不到人才,與其願意提供的勞動條件,也就是願意付出的成本有關。

甚至會有雇主以低於《勞基法》的條件僱用勞工以降低成本,逼使勞工主動加班換取生活所需,這其實對個人、家庭、國家整體勞動力都是傷害,這也是筆者在另一篇文章中曾經提過的,我們的家庭功能正在解構。

 

因此,誠摯的呼籲,若是要修法,除了回歸修法精神的微調,更應該要思考,如何落實讓企業能守法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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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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