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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年終其實應該這樣發

 老闆,年終其實應該這樣發-HR

當勞動法已實質進入修正階段之前,修不修背後的衍伸議題,包括若不修正,可以從哪省下成本,年終獎金成為被探討的議題。我們簡單的說,若是保障年薪,那樣的年終獎金就是薪資的一部分;若不是勞動契約內有所規範,發不發年終就看老闆的取捨,似乎也沒有什麼好討論。
 

最近的一個輔導組織整合案例中,發現公司長期以往年終獎金都維持在1.5個月以上,但是獎金水準幾乎每人都一樣,盡管有考核,但無太大差異。這樣的設計真的不好嗎?
 

缺一不可的薪酬戰略


根據「IMD World Talent Report 2017」報告,台灣的人才競爭力維持和去年相同,台灣在吸引人才部分,幾個項目特別差,包括生活成本與人才外流及企業攬才留才。

當擔憂固定成本增加,影響企業整體獲利,更應該在變動的績效獎金上有更多著墨調整,讓優秀人才不會因為企業內部薪資幅度的限制,產生不如歸去的念頭。究竟年終獎金的發放應該有哪些原則呢?

 

準則一:制度化

其實大多數的企業集團早已將年終將金制度化,但制度化絕對不是公司賺多少,永遠都是一個固定數字,所謂的制度化,其實是依照一個固定公式而來,例如:國內某大集團,以獲利億元為單位,當作發放天數的基礎,這樣一來,企業可免於每年傷腦筋該發放多少,員工又能清楚知道努力的基礎和目標。

 

 

準則二:績效化

獎金的發放是依據過去個人或在團隊裡的貢獻比例。大部分企業在績效等第上,仍強迫遵循分配原則,也就是說,績效呈現是有明顯差異,如此一來,每一等第的獎金差異不能過小,否則激勵效果就不大,雖然會有績效考核公不公平的問題,但會比齊頭來得好一些。


準則三:團隊化

不管是部門的任務型態或專案任務的績效組織,都是以團隊在運作,團隊所有成員的表現,攸關團隊績效的好壞。融合階層和團隊,獎金的權重可以給予團隊績效為總金額的比例分配,然後在團隊總獎金內,一半以全體成員為一致性基礎、另一半則是依個人表現適當分配。
 

 

讓年度犒賞更即時,年終也可以季度化
 

從「擔心人才領完獎金就落跑」或「無需計入經常性薪資基礎」這兩個面向出發,包括讓員工好過年,大部分的年終獎金都在農曆年前發放(也有年終是固定薪資一環,年中間的員工分紅才是依照績效而來),這樣的模式行之多年,也為大多數企業接受。但若從激勵的時效性來看,儘管可以有績效獎金搭配運用,無須擔心員工在領完獎金後就閃,更應該在意的是績效評核和激勵是否符合員工期待,特別是當組織運作改以團隊或專案模式爭取績效,年度的獎金激勵,或許真的該改一改了。

 

文/ 廖健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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