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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拍板『年度結清』
圖片來源:flickr
《勞基法》修正案將於3月1日起正式上路,此次新增加班可換成補休的規定,當初預告《勞基法施行細節》時,將加班換補休分成甲乙兩案,但在2月6日勞動部法規會上,有部分聲浪認為,加班費應盡速休畢,因此新增了丙案!(如下)
甲案: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以其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乙案:一律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丙案:應於3個月內休畢,否則就結清加班費。
最後,因考量到乙案會有補休與特休期限不一的問題,所以只呈上甲、丙兩案供部長做選擇。
勞動部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昨(13)日表示,加班換補休的期限,已決定採用甲案「比照特休假」,但他強調勞動部是從把關角度出發,避免補休遭到無限上綱遞延,依法終究還是要尊重勞資雙方的約定。
文/ 新聞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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