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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因停電或電腦病毒導致停工雇主是否可免除工資給付義務?

2.依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又依第235條但書規定,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3.依照民法第 487 條前段之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而同法第 234 條則規定,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而債權人有受領遲延之情事發生者,需再有受領表示或有受領給付作必要之協力後,並同時催告債務人給付後,其受領遲延之狀態始得終了。(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0 年度勞上易字第 17 號民事判決要旨)

4.以上法律規定及判決要旨白話文翻譯:經營事業遇到停電或廠商提供機台感染病毒導致停工是雇主的風險,就好像勞工已經到公司、工廠上班,但雇主提供的電腦、印表機、影印機因可歸責於供應商之原因不能運作,材料因可歸責於貨運行沒有到貨,機台故障,可以因此不給付勞工工資嗎?倉庫工人按時上工,但倉庫大門因可歸責於維修廠商之原因不能開啟,雇主可以叫勞工回家吃自己嗎?如果不行,台電無法正常供電給雇主,導致雇主不能受領勞工的勞務給付,跟前述情形一樣,風險應由雇主承擔,不能以此拒絕給付工資。至於雇主所受損害,能否向台電請求損害賠償,是另一個契約關係債務履行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5.總之,雇主若以停電或電腦病毒致停工為由,拒絕給付工資,不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全額給付義務,亦違反民法第487、234、235條關於雇主(僱用人)受領勞工(受僱人)勞務遲延責任之法律規定,不得不辨明。

6.但如果勞資真依前開勞委會函釋協商,結論是不發工資,則有牴觸勞動基準法第一條第二項「雇主與勞工所訂勞動條件,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之最低標準。」之虞。

7.除了停電以外,除了颱風地震洪水等天災之不可抗力事由外,例如企業資訊系統遭病毒感染當機、貨運業勞工罷工導致無法出貨等因素,只要勞工正常出勤,雇主無拒絕給付工資之權利。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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