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員工在育嬰留停期間又懷孕,復職後雇主可以不給第二胎的產假嗎?
原標:我在申請育嬰留停期間又懷孕了,現在要回公司任職,但主管說不再給我第二胎的產假,這是否合理?
案件內容:
一、什麼樣的資格可以享有產假?
我不說什麼特別的法條,不過各位看一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的規定,上面只有寫『於女性員工分娩前後』,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只要不終止勞動契約的話,那麼具有勞工身份的女性員工,便可以分娩前後可以申請產假,所以主管這麼說,到底想做什麼違法的事?
二、勞動契約終止的方式有哪幾種?
►員工終止:
1. 自請離職
2. 逕行終止合約要求資遣費
►公司終止:
1. 經濟性解僱
2. 懲戒性解僱
3. 惡意性解僱
看清楚第三個喔,呵呵,這就是現在公司主管想幹的事情,在很多企業裡面,勞工對於勞動法令可以說是一知半解,常常在主管片面的說辭中就笨笨的以為是這樣,所以先看清楚這五種情形,妳只要不離職,就具備勞工身份!!
三、留停期間算是僱傭關係『終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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