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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徵才廣告載明「歡迎或優先雇用原住民」是否違法?
最近關於原住民不論貧富適用法律扶助的議題引起爭議,如果企業徵才優先雇用原住民,是否構成就業歧視而違法?
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依前述規定,法律禁止基於種族因素的就業歧視。
所以從字面上看來,徵才廣告載明優先雇用原住民,似乎有就業歧視之嫌。
但是優先雇用原住民的徵才廣告並不違法,甚至是為了實現法律規範的措施。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第98條規定,政府採購之得標廠商應足額僱用法定比例之原住民,否則應向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之就業基金繳納代金,此乃法律課予之義務,因此,徵才廣告明白說明優先雇用原住民,不僅不是歧視,反而是實現前揭法律規範意旨。
勞動部為此於107年4月23日作成勞動條4字第1070130674號函釋,表示「雇主為達法定「定額僱用」比率員額,於徵才告示明列屬「定額僱用」員額,歡迎或優先僱用原住民,以盡法定義務,尚無違反禁止就業歧視。」
因此,原住民不僅是法律扶助的當然適用對象,也是政府採購得標廠商事業單位得優先進用之勞工,並無疑義。
建議徵才廣告可以名列優先進用原住民的法律依據,以免不必要的爭議。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圖/1111原住民就業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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