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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
因此,若適用勞基法之勞工欲利用特別休假出國旅遊,其實施特休假權限毋須得到雇主同意。雇主僅能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與勞工協商調整。若勞工不同意調整,亦不妨礙特別休假實施權限及期間。
白話文就是:特別休假是勞工說了算!勞工指定哪一天就是哪一天,雇主若覺得勞工這樣休假會影響企業經營,只能找勞工協商調整看看,但勞工沒有義務同意配合。
所以這則公告有違反勞基法第38條之虞。
本文由 陳業鑫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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