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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而外出用餐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害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

【簡文成專欄】勞工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而外出用餐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害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加班

問題:勞工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而外出用餐途中發生事故,致受有傷害時,是否為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

 

回覆:

1. 論者有謂,勞工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而外出用餐途中發生事故,既非屬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途中之通勤職災,亦不符合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之職業災害定義,且係休息時間從事私人行為發生意外,不在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即不具業務遂行性,亦非勞動場所或作業活動內在或通常伴隨潛在危險的現實化,其所受傷病與職務間難謂具備「相當」因果關係,並非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應認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7條所稱職業傷害,不屬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無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補償與公傷病假規定之適用。

 

2. 按勞動基準法對職業災害並未有定義性規定,部分學者專家及法院判決固認為在判斷勞動基準法所稱職業災害,首先須判斷該災害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如具備,則再判斷該災害與業務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即「業務起因性」,必須二者都具備,始認定屬職業災害,且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所定職業傷害,不應作為認定勞動基準法所定職業災害基準,
 
例如: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勞上易字第10號判決:「關於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之認定基準,學說上固有相當因果關係說、保護法的因果關係說及相關的判斷說之分,惟通說均採相當因果關係說,依此說「職業災害」必須在勞工所擔任之「業務」與「災害」之間有密接關係存在始足當之,而所謂密接關係即指「災害」必須係被認定為業務內在或通常伴隨的潛在危險的現實化;又勞災補償的本質亦屬損失填補的一種型態,故職業災害,必須業務和勞工的傷病之間有一定因果關係存在為必要,則所謂勞工擔任的「業務」,其範圍應較通常意義之業務意義為寬,除業務本身之外,業務上附隨的必要、合理的行為亦包含在內,換言之,此時之「業務」即意味著「勞工基於勞動契約在雇主支配下的就勞過程」(業務遂行性),又所謂「一定因果關係」(業務起因性),指以傷病所發生之一切不可欠的一切條件為基礎,依經驗法則判斷業務和傷病之間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簡言之,在判斷是否為勞動基準法之「職業災害」時,首須判斷該災害是否具有「業務遂行性」?如是,則在判斷災害與業務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必兩者均具備,始足認定係屬職業災害,…為免不當加重雇主所負無過失之補償責任,該造成職業災害之原因自須係雇主可得控制之危害始有適用,若危險發生之原因非雇主可控制之因素所致,自不宜過份擴張職業災害認定之範圍而減少企業之競爭力,且勞動基準法之職災補償制度與屬社會保險性質之勞工保險條例之保險給付立意、性質原即不同,故主管機關就勞保職災給付所為之規定或釋示,除性質相同外,原即不得無條件的予以比附援引,其構成要件該當與否,自仍應依上開標準為各別之判斷而不受其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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