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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部分工時勞工有無例假及休息日之適用?
問題:
部分工時勞工有無例假及休息日之適用?
回覆:
1.按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各事業單位受僱勞工,不論是否屬於計件或計日,亦不論是否屬於全時或部分工時,均應享有上開法定權利,並有勞動部106年5月26日勞動條3字第1060011827號函:「查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其約定之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日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可參。
2.又所稱每7日,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49號判決闡明:「每7日係指連續僱用期間而言,不以連續工作7日為限。」故事業單位與勞工間勞動契約關係存在7日以上,其雖於應工作之日未到工,仍應有同法第36條第1項所定例假及休息日之適用。
3.再者,例假及休息日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勞工因長期工作損害其身心健康而為保護勞工之規定,並課以雇主應遵循之義,且依同法第1條規定,該法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顯見例假及休息日性質上屬強制性規定,應不得由勞資雙方當事人約定加以排除。
4.末者,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2條之3規定,例假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而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4款復又規定雇主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即公告周知,是,雇主應與勞工約定每7日之週期計算,並確明例假及休息日,以利遵守並作為勞檢時佐證所屬勞工之例假與休息日符合法令規定。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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