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依公司的請假規定申請10天事假,事後卻通知最後一天不准假?
公司已准假,這就是說公司認定員工『已依公司相關的規範申請事假』,所以這種事後反悔的行為,可不可以算是一種違反勞動契約的動作?我個人認為是一定有的,最好是拿員工配合度來說嘴,這種行為可以說是非常的離譜,先是准假事後又反悔,這跟吃飯不付錢是一樣的道理啊,所以員工可以依以下的方式來處理。
四、網友應有的做法為何?
1. 發函通知公司此行為已違法
2. 發函完同步向勞動局申請調解
3. 調解當下要求解除勞動契約
4. 並向企業要求資遣費
個人覺得這間公司可以不要待下去,別的公司是沒有規定胡亂扯,這間公司是有規定還違約,這簡直是罪加一等,所以不用客氣,直接上主管機關討回自已的公道。
結語:
都民國幾年了,還有這種事情發生,有規定還敢這麼做,我已經很久沒有遇見這麼荒唐的案子了,與各位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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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海威 /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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