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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面對職災案件的挑戰?|吳俊達專欄
二、另外,新法針對調解委員的資格,明定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
然而,針對職災案件的情況,除了違反職安法規之事實釐清、法令解釋,可能需要仰賴「工安技師、職安專家」等委員協助法官處理外,被害人的「勞動能力減損程度」除了由鑑定釐清外,如果能在「調解階段」就引入「職業醫學專科醫師」擔任調解委員,提供「調解委員會」建議意見,應更能強化發揮調解的機能。
不過,「醫師」是否符合新法規定的調解委員「遴選資格」,恐怕有疑義。如何放寬解套,需要大家一起集思廣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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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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