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要薪資明細沒有、要申請職災害沒有,現在連離職申請都無法自己決定,這該如何處理?
勞基法是一個非常奇怪的法令,有強制雇主要給薪資,但卻不強制雇主給勞工薪資明細,我真的覺得很不合理,上面是勞基法施行細則關於薪資明細的規定,但看倌們也別慌,因為法律沒有強制規定,但不代勞工沒有請求權,在職時拿不到,離職時請去勞動局申訴然後以懷疑公司短發薪資的案由要求公司提出計算證明,那個時候也是可以看到的喔!
不過我建議企業最好是把明細都給員工,現在不給,到時候去勞動局的時候還是得拿出來,不用那麼麻煩,而且在管理上對員工透明,也是一個可行的方法!
三、公傷假變特別休假該怎處理?
這個如果是發生在現場的話,簡單直接就請公傷假而且要直接去勞動局申訴,這個是一個釘在鐵板上的事實,那就是特別休假是由勞工自行安排,企業只能對於申請的流程、是否準假有決定權,但公傷假拿特休假來抵,我只能說不用想那麼多,直接去申訴,公司絕對要把假吐出來!
四、公司若事後更改員工離職日期,要給錢的知道嗎?
此案網友是自請離職,但由於公司的排程,要員工提早走,在這個個案中,由於網友先前已同意公司的安排,所以這是沒有辦法爭論及主張的,不過我提醒企業,如果是受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卻事後『提前員工離職日期』,那就是逕行終止勞動契約,這就要依勞基法第11條的規定給付資遣費,這一類的案子其實還蠻見的,要特別的注意才行!
結語:
四個不同的個案,我都已經給予說明,每一個個案不盡人意,不可能什麼都可以要回來,最重要的是保留證據,不要只是嘴上說說,與各位分享今天的主題!
作者 ─ 海威 / 冰與火的世界
勞雇關係,就像大自然中的冰與火一樣,有時衝突、有時共存,用時事、法令、實際案例來與大家分享、討論,找出一個適合的角度與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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