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勞工從夜班調至日班工作,公司是否得減薪?|林婕兒專欄
文/林婕兒
【工資原則上應全額給付】
勞動基準法第2條: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工資如果沒有經過勞工同意,公司是不得任意減少的,否則有違上開規定。
【妊娠勞工工作保護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51條:女工在妊娠期間,如有較為輕易之工作,得申請改調,雇主不得拒絕,並不得減少其工資。
調動屬於雙方關於勞動內容及薪給等條件變更,除非勞工調職前已經得知相關勞動條件有所不利變動並同意,否則公司是不得任意減薪,而依據前揭勞動基準法規定暫時調動較輕易之工作者,薪水是不得任意減少或予以不利變動。
【調動應符合調動五原則】
勞動基準法第10-1條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目前司法實務在判斷調動合法性時,通常會審酌是否符合前揭五原則,另考量雇主之調動是否涉及權利濫用或不當動機。如符合調動五原則,且未有不當之動機或目的時,其調動即具合法性,勞工有接受調動之義務;反之,調動未遵守該五原則,或有不當動機而涉權利濫用者,則調動不具合法性,勞工得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非法調動可能涉及就業歧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除非勞工本人同意且調動符合調動五原則,否則公司除了違反勞動基準法外,也可能涉及懷孕(性別)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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