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可以不用打卡嗎?
常聽到責任制的說法
我們公司都是責任制!
責任制不用打卡!
責任制工時沒有上限!
責任制可以沒有例假日!
責任制沒有加班費!
上述這些說法都是不對的!
勞動部預告月薪20萬以上高薪高階管理人員適用84條之1責任制
勞動部於108年1月8日以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649號公告:
預告「核定事業單位僱用之每月工資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十條之一第一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草案(預告終止日:108.01.17)
公告說明如下:「每月工資達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高薪高階監督管理人員,負經營責任及管理工作,對於工作時間之自主性高,且該類工作者薪資高,與雇主較能有平等地位協商其勞動條件,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九條時,容應允以相當之彈性,爰擬核定該類工作者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主要有兩點理由,一是該類人員負經營責任及管理工作,對於工作時間之自主性高;二是因為薪資高,比較能與雇主平等談判勞動條件,所以將之納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
84條之1法律依據
我們先不論上述理由是否合理,還是先回歸法令複習一下: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
八十四條之一是民國 85 年 12 月 27 日新增的條文,立法理由是「雇主與勞工或工會簽定合約或協議後,可針對特殊工作調整工作時間。」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稱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依左列規定: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