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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新南專欄』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可以不用打卡嗎?

責任制不是無限制

1、不是全公司都適用責任制

前面已提過,必須要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工作者,且必須要雙方書面約定,並經過地方主管機關核備通過才能適用。

 

2、責任制還是有工時上限

84條之1,絕對不是「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不是事情做完了才能下班,仍然是有每日工時上限的,這也是多數人最大的誤解。

 

3、責任制仍要出勤紀錄

工時可以另行約定,但是仍有每日正常工時與最高工時的限制,而且雖然例假日、休假日可以另行約定,但仍是要給予休假,也要計算加班費。因此,還是需要出勤紀錄,這是雇主不能規避的責任。

 

4、約定正常工時之外的時間仍然要給加班費

假設原本月薪制的基本工資是23,100元,一個月的正常工時應該是每週40小時,平均每月正常工時約為174小時。

但是如果是保全人員,可能約定的最高正常工時是240小時,最高延長工時48小時,這時,就不能以23,100元做為該保全人員正常工時240小時的計算基礎。詳細細節可以參考此篇勞動部問答集:

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之工資相關規定

 

待處理問題

1、84條之1工作者有沒有勞基法第36條的休息日

勞基法第36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但一例一休修法時,並未同步修訂第84條之1規定,導致休息日是否可被84條之1排除成為懸案。

一種說法是,因為84條之1沒有提到可以排除休息日,所以84條之1工作者除了例假日可以調整外,必須每七天要有一個休息日。

另一種說法,則是衡諸相關函釋與工時計算,認為84條之1工作者沒有休息日,可參:

【簡文成專欄】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工作者如依法令與雇主約定每日正常工時10小時,每月正常工時240小時者,有無同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

 

2、與「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 (夜) 應行注意事項」之衝突問題

內政部民國 74 年 12 月 04 日(74)台內勞字第 357972 號函訂頒「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 (夜) 應行注意事項」,允許事業單位可以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另外讓勞工輪值值日(夜)。

認為若是有與平日工作性質不同,且勞動密度較低的工作,可以用低於原本工資值日(夜)津貼來給予勞工。這導致後續許多勞資訴訟案件,都在判斷某段時間是屬於「延長工時」或是「值日(夜)」

而84條之1其實也有此意涵,認為間歇性、勞動密度較低的工作,所以可以約定較長時間工作,最明顯的例子就是保全人員。

基本上,即使是值日 (夜),勞工的時間與空間仍然被拘束,仍然不是自己的時間,所以應朝84條之1認定為正常工作或延長工作時間為主,但是,這個值日 (夜) 應行注意事項仍然存在,應該還是要明確化減少爭議。

 

慎用責任制

再次強調,責任制不是無限制,合法的84條之1雖然可以在工時與假日做調整,但是,我們已看到太多案例,84條之1可說是過勞的重災區,保全人員就是最好的明證。

工時更彈性之餘,仍須保障每位勞工的足夠休息時間,才能有更佳的工作表現與正常生活。

 

延伸閱讀

勞動部預告 月薪20萬元以上主管納入責任制

什麼是責任制?公司採責任制,所以沒做完就不能下班嗎?|法律百科

『簡文成專欄』 雇主得否與勞工約定責任制且於加班時無加班費?

『曹新南專欄』勞基法工時放寬的可怕不只現在,更在將來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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