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347
置頂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

(2)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5號判決

經查:業務獎金:依被上訴人所提之薪資條,…被上訴人九十六年一至八月均有領取業務獎金,依上開說明,足認業務獎金係因被上訴人之勞力付出,在一般情形下均可以領得之報酬,屬經常性給與,應計入平均工資。
 

(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73號判決

查被上訴人於任職期間每月收入共有「底薪」、「佣金」及「業積獎金」三項,其中「業績獎金」每月發放一次,「佣金」部分每半個月發放一次等情,顯見被上訴人所獲取之「業績獎金」及「佣金」,均係經常性給付。
 

(4)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472號判決

上訴人之系爭業務員所取得之承攬報酬、承攬獎金及代數獎金,名目上雖為承攬,惟實際上係上訴人依前開契約以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達一定金額以上而計算給與之報酬或獎金,核屬業務員招攬保險業務之對價,依前所述,其性質應屬工資(薪資所得)性質。

 

4. 為規避業績獎金併入申報勞健保投保薪資金額、勞退月提繳工資、加班費、資遣費、勞基法退休金及職災補償計算基礎,雇主請益坊間企管公司時,坊間企管公司建議改以三節節金名義發放,惟如前所述,報酬性質係採實質認定,與發放名義為何無涉,業績獎金如確屬勞工招攬業務、開發客戶而獲得之報酬,即屬工資,不因改以三節節金名義發放而改變其性質,並有下列判決可參:

(1)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16號判決

被告雖辯稱原告每月薪資表所列「季節金」並非薪資,然依兩造提出之節金計算資料,顯示上開節金係逐月按原告負責銷售區域業績計算數額,且應扣除駐點而無業績日數,若有差額尚計算應補發、扣還金額,並於每季結算,而原告除上開「節金」外,僅按月領取「本薪」21800 元,然得於不逾季節金預估數額範圍內,先向被告公司預支季節金,足見上開以「節金」名義給付項目(96年9 月改記載為「中秋節金」),係因原告負責之各銷售點產品上架、促銷、推廣等工作,所按月給與之對價,故所謂「節金」、「季節金」,應指每季(即每三個月)結算1 次之銷售業績獎金,其既屬原告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自屬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被告辯稱其性質為僱主為激勵勞工而額外給予之獎勵,不具工資性質,不足採信。
 

(2)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勞上易字第40號判決

依兩造提出之節金計算資料,顯示節金係逐月按負責銷售區域業績計算數額,且應扣除駐點而無業績日數,若有差額尚計算應補發、扣還金額,並於每季結算,而乙○○除上開「節金」外,僅按月領取「本薪」2萬1800元,然得於不逾季節金預估數額範圍內,先向公司預支季節金,足見以「節金」名義給付項目,係因乙○○負責之各銷售點產品上架、促銷、推廣等工作,所領取之業績獎金,屬雇主因勞動對價而給付之經常性給與,自屬勞基法所稱工資,大統公司辯稱其性質係為激勵勞工而額外給予之獎勵,不具工資性質,不足採信。
 

(3)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741號判決

兩造於上開通知書中,每年發給三節節金五十萬元,如將三節節金加入上開薪資四萬零二百六十三元後,二者之之數額相差甚微,足見上訴人係將被上訴人原為薪資之一部分,變更發放名目以三節節金名義發放,由上開薪資變動之沿革,應無礙該三節節金為薪資之性質。至上訴人以上開通知書及工作人員新舊制度薪資對照表簽名同意書上有被上訴人之簽名為核發薪資之計算標準,認被上訴人應受上開約定之拘束云云。惟按雇主與勞工所訂之勞動契約,如有違反法令之強制禁止規定、或勞動規約者,為保障勞工權益起見,應認該約定無效。上開三節節金既係被上訴人原有薪資之一部分,上訴人調整薪資結構之方式,變更名目為三節節金發放,實則仍為原有薪資之內容,核其目的係為規避勞基法關於經常性給付之工資性質,而認係雇主恩惠性、且非經常性給與,以免除計入退休金之核發,雖三節節金之名稱,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三節獎金名稱相同,惟勞工受領之給付,究屬工資、或恩惠性之非經常性給與,仍應依具體情況認定,要不能僅以形式上名稱決定其性質,上開約定不僅違反強制規定,亦有違兩造間勞動規約精神,應為無效,甲○○雖在其上簽名表示同意,惟既屬無效,即不受該約定之拘束。

 

5. 在市場競爭激烈的環境,而僱用勞工的勞動成本亦逐年上升,企業經營固有艱辛之處,然對於工資及非經常性給與應有一定程度的認知,千萬別一時鬼迷心竅,聽信某些無良坊間企管錯誤建議,花大錢未解決問題,卻衍生勞資爭議、勞動檢查及曠日廢時之訴訟。專業不足往往讓自己無法評估坊間企管給予建議之正確性,再加上欠缺守法意識,就讓自己深陷走火入魔的險境,也埋下企業經營的法律風險,不可不慎,允宜迷途知返。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 人資熱搜:加班費應稅?免稅?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 精選HR職缺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人事助理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

雇主如將業績獎金改以三節獎金名義發放,該節金性質究屬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簡文成專欄-三節獎金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