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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種可以向老闆請「公假」情況|勞動力量
只要是適用勞基法的勞工,當遇到婚、喪、事與傷病等情況時,都可以依法向雇主請假,不同假別的放假天數不一(可參考:我.要.請.假!!!勞工請假規則大剖析-上),也都須檢具相關證明並依公司請假程序提出。然而除了前述的假別,其實還有很多情況雇主是應給予有薪的「公假」,而不能要求員工以特休或事假方式辦理。今天的文章,就列舉出了一些情況與法令依據,讓勞資雙方知道有哪些情況,老闆們應給予員工「公假」喔!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只要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員工公假的情況,雇主就應依法給假。然而法律多如牛毛,即使是專業的法律工作者都不見得能了解所有規定,因此,以下列出了較為常見勞工可請求「公假」的幾個態樣。
|一、接受教育召集|
如果當兵是男生不得不接受國家為你安裝上的技能與回憶,那麼「教召」就是政府幫男生所做的強制更新。除非剛好有正當的事由可以不接受教召,否則當政府已送達召集令但民眾卻不依指定時間報到,就有可能會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而面臨刑罰。
當然,對於有工作在身的男性勞工們一定會造成困擾,因此依照兵役施行法第43條規定,無論是接受教召、勤召或點召的勞工,雇主都應給予有薪的公假。
除了上述的法令規定,其實勞動部在過去也發布過解釋令,核釋教召是可以依法請求公假的(當時發布命令時引用的法令為施行法第73條,但目前的公假規定應為第43條)。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7月4日台勞動二字第026844號函:依兵役法施行法第73條規定,職工與學生接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或國民兵徵訓,視為公假。此公假應包含其往或返實際需要之路程時間,並應考量交通之方便性,核給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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