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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時間、調整工作時間 |
這項權利可能較少人知道,主要就是讓勞工可以有更多彈性照顧小孩,其中哺乳時間是要算到工作時間的,但不建議勞工把哺乳時間用在上班後或下班前的時段來要求晚到早退,畢竟法定權利該時段是要用來集哺乳,還是要依實際需求來運用會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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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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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 |
五、家庭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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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 |
這項權利如條文所述,是讓勞工在有特殊情形的時候可以運用請假,雖然家庭照顧假併同事假,老闆是可以不給薪的,但是卻不能因此影響到勞工的全勤或是考績,也算是一項保障,期許未來或許可以修法成有薪休假,才能落實其照顧家庭成員的宗旨。
也提醒一下資方們,上述的規定既然都是法令賦予勞工的權益,就不得拒絕或阻撓員工行使權利,否則也是會有相關的罰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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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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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 |
總結一下,我們用勞動部作成的圖片來彙整上面提到的母性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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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性保護措施 圖片來源:勞動部 |
有關育嬰留職停薪的相關權益,容許我們富堅一下之後再另開篇章細說。最後,其實依照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建議,產假期間應至少有12週以上,甚至檢具醫師證明可再延長期限,因此相較之下,台灣的母性保護措施還是略為不足,然而,一旦貿然修法延長產假期限,我們想也可能會加厚了玻璃天花板吧,希望社會有所共識,朝這個方向邁進吧!
本文由 勞動力量 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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