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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時,公司可以毫無限制地要求求職者提供隱私資料嗎?──求職時的就業隱私|法律百科
註腳
1.[1]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2.[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三、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3.[3]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違反第5條第2項第2款、第3款、第10條、第36條第1項、第37條、第39條、第4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4款、第6款、第10款至第17款、第57條第5款、第8款、第9款或第62條第2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本文由 法律百科 CC授權。
來源:原文出處、文:梁芷榕;法律百科粉專、法律百科網站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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