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268
置頂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

 

現行的「僱傭契約、勞動契約關係」,應該要有類似民法第143條「時效不完成」的設計,以兼顧受僱人、勞工的「五年或二年短期請求權」,如:工資給付、加班費給付、特休未休補償、職災補償、性騷擾賠償、職場霸凌賠償、其他職場侵權等,在行使上不會受制於「勞動關係仍存續中」的現實情境壓力。

 

否則,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受僱人或勞工勢必在「向僱用人、雇主爭取權益」及「主動終止僱傭或勞動契約關係」之間,面臨難以抉擇的「選擇困境」。

 

換言之,受僱人、勞工要不只能「長期隱忍」僱用人、雇主的「各種違法狀態」,要不就是「毅然選擇終止契約」,放棄一份糊口或勉持家計的工作,換取上法院和老闆「賭一把」的機會。

 

其結果,顯然造成在「合法爭取權益」、「工作權保障」兩者之間,受僱人、勞工必須陷入「艱難取捨其一」的現實法律困境,往往變相壓迫受僱者、勞工必須選擇放棄合法權益,隱忍繼續工作。

 

抑有進者,這樣的不公平的法律現實狀態,形同變相鼓勵雇主可以恣意、無畏、一再侵害受僱人、勞工的各種權益,如:工資恣意剋扣、遲延給付、不發加班費、特休未休不補償、拖欠或拒絕職災補償、長期性騷擾、持續職場霸凌、長期掠奪員工研發、創作成果等等,並形成「實體法律關係不對等」的惡性循環。

 

為解決以上所述問題,應可在「民法總則」的時效規定中,參考民法第143條揭示的法律思想:「當債權人、債務人仍處於必須維持緊密互動的關係中,難能期待相互主張請求權,或一邊繼續互動關係一邊必須對簿公堂」,進一步增訂類似以下文字之規定(民法第143條之1):「僱用人對於受僱人或受僱人對於僱用人之權利,於僱傭關係消滅後一年內,其時效不完成。」、「前項規定,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勞動契約關係、技術生契約關係,亦適用之。」(參考版本)。


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 人資熱搜:做二休二加班、優法假出勤、空班出勤該如何計算?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 精選HR職缺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人事助理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

僱傭及勞動契約關係中增加時效不完成之規定?|吳俊達專欄-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