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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擅自打包機上膳食可解僱?》|吳俊達專欄

《空服員擅自打包機上膳食可解僱?》|吳俊達專欄-HR

 

這則案例有分析勞動法律問題的重要意義。謹提供若干法律意見,和大家一起交流思考。

 

一、解僱事由必須具有明確、可預見性:

每個航班結束後剩餘的飲食品,可否、那些品項、多少比例內,可以優惠或免費提供給機組員(勞工)?相關報備作業程序為何?

 

關此,航空公司(雇主)在內部管理上,應有一套明確的標準,以兼顧機組員「適時補充飲食」的合理需求,並作為全體員工遵循的標準。

因為上述標準越清楚明確,法律上懲處違反員工的正當性才越強。如果沒有明確的標準,貿然以解僱方式處理,恐怕違反「解僱事由必須具有明確性、事先預見可能性」這樣的法理要求。

 

二、解僱必須是最後不得不採取的手段:

針對各種違紀行為的輕重程度,也應該有不同的懲處效果,而非一律解僱,因為「解僱」必須是最後、不得不採取的手段。

尤其,針對初犯、累犯的情況,必須區分不同懲戒效果。什麼情況下將累計處罰?是否跨年度累計?累計結算的期間多長?此等涉及到懲戒效果輕重的「標準」,也應該規定清楚,不應在毫無標準下,放任存在「個案因人而異、明顯可能差別認定」的「恣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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