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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服員擅自打包機上膳食可解僱?》|吳俊達專欄

三、雇主可採取的檢查(蒐證)方式為何?

雇主可否針對機組員進行檢查?基於雇主「財產利益」的保護,當雇主已有「具體情況發生」,比如:經過相當交叉比對,發現特定航班,或特定機組員執勤的航班,一再出現物品數量短少的情況,此時,法律上可認為雇主具有正當理由,可以檢查該特定航班,或特定機組員。

檢查方式是,要求機組員配合打開「隨身、登機行李」,最多可以隔著外套接觸機組員身體(但應由同性人員進行檢查),因為勞工的「人格權」、「隱私權」仍然必須受兼顧保障。

檢查的過程,必須確保機組員的隱私、名譽,不得在「眾目睽睽」下進行,因為如此做法可能招來第三人(乘客)異樣、歧視的眼光或負面評價,而構成對於機組員「人格權」的侵害。

因為民事(勞動)訴訟程序,與刑事訴訟程序相同,同樣有「私人不法取證可排除證據能力」此一法理的適用。

因此,當雇主的檢查(蒐證)方式,違反了上述的檢查標準,即使雇主透過檢查找到了「證據」,比如:機上膳食、貴重免稅商品、乘客購物支付的現鈔、乘客私人貴重物品,這些不法檢查找到的「證據」,將直接排除「證據能力」(法律上可作為證據的基本資格),不得作為雇主發動懲戒(解僱)處分的證據。

 

四、如果員工已經有「自白承認」違紀或違法行為,可否直接懲處?

雖然機組員已經透過自白,比如:書立悔過書、在內部人評會調查紀錄上簽認,承認自己確實有擅自取用公司膳食、物品、金錢或乘客物品之行為。

然而,鑑於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已經明確闡釋了「被告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必須其他證據加以補強,才可以判決有罪」的法理,機組員的違紀自白內容,仍然必須有其他「補強證據」,例如:透過合法檢查過程找到、具有證據能力的「物品」,或其他同事提供的「合法錄音、錄影、拍照」,才可以補強該名「嫌疑勞工」自身的自白內容,而後公司才可以合法懲處該名機組員。

換言之,單憑「機組員自白」,沒有其他補強佐證,包括:找不到失竊物品、找到失竊物品但蒐證程序不合法(排除證據能力),雇主就施加的懲處,原則上並不合法。尤其解僱處分,更是絕對不合法。


本文由 吳俊達律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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