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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向雇主為預告退休意思表示,其退休於預告期滿後,始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嗎?|簡文成專欄

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向雇主為預告退休意思表示,其退休於預告期滿後,始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嗎?|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符合退休要件,向雇主為預告退休意思表示,其退休於預告期滿後,始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嗎?


回覆:


按勞工自請退休要件係規範在勞動基準法第53條,又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勞工擬申請退休者,因自請退休亦係終止契約,故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5月8日台(78)勞動3字第1082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本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規定自請退休時,雇主自可要求勞工依上開規定預告終止契約。」而同法第53條各款所定自請退休要件之工作年資均在3年以上,是勞工擬申請退休者,應於30日前預告終止契約。


其次,終止契約之方式,依民法第258條及第263條規定,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再者,同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規定之發動權係在勞工,須由勞工向雇主為退休之意思表示,使契約終止,方才具有退休金之請求權。申言之,退休金請求權,除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外,仍須向雇主為退休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行使終止權,勞資雙方勞動契約關係終止,勞工取得退休金請求權後,始能向雇主請求給付退休金。符合自請退休條件勞工如未為退休之意思表示,即尚未符合支領退休金之要件。


論者有謂,符合自請退休要件勞工向雇主為預告退休意思表示,於預告期滿始發生自請退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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