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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於休息日參加雇主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雇主有無發給休息日加班費義務?|簡文成專欄

勞工於休息日參加雇主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雇主有無發給休息日加班費義務?|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於休息日參加雇主舉辦之各項教育訓練,雇主有無發給休息日加班費義務?


回覆:


就工作時間,勞動基準法無定義性規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4月4日台(87)勞動處字第0327號函略以:「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不包括不受雇主支配之休息時間...勞工實際從事勞務及處於待命狀態之時間均屬工作時間..。」另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59號判決指出:「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的意義為何,並無詳細明確的規定。

 

所謂工作時間應係指實際上使勞工工作的時間,然此非僅指勞工實際上從事身體的勞動或作業的時間,即使沒有具體的作業,勞工處在雇主指揮監督下,處於特定之隨時提供勞務狀態的待命時間,亦屬工作時間。此時,因勞工已喪失本於工作與非工作休息時間區分前提下,所擁有的時間主權,性質上當然是工作時間之ㄧ。」


其次,就延長工時定義,於同法施行細則第20條之1規定:「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ㄧ、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因此,雇主如依法定程序並取得勞工同意,或者勞工依雇主所定加班程序申請加班並經核准,而於正常工時以外「工作」,雇主自應依法定標準給付加班費。


至於教育訓練時間是否應計入工作時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年6月8日台(80)勞動2字第14217號表示:「事業單位於正常工作時間外舉辦訓練或集會,如該訓練係屬勞工教育訓練,或該訓練、係屬自願性參加者,則該時段不屬工作時間。」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8月18日台(81)勞動2字第25381號函明揭:「二、事業單位舉辦之各項訓練,如係由勞工自由參加,其不參加,雇主亦未予以不利待遇,或其訓練內容與勞工工作無直接關連,或不參加訓練,亦不對勞工工作之遂行產生具體妨礙,則其訓練時間無庸計入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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