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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

 
在現在這個生育率逐年降低的年代,各界對於鼓勵生育等相關措施均不遺餘力,而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就是其中之一;對於許多想在家裡照護孩子,卻又希望能暫時維持基本收入的父母而言,此筆津貼確實能對家庭提供不少助益。然而,對事業單位而言,當有員工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時,又有哪些需要多所留意的地方呢?
 
一、申請資格:
只要有扶養孩子的員工,都可以提出育嬰留停之申請嗎?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與第22條之規定,大致可歸納以下三點的申請條件與:
一、 年資滿六個月以上。
二、 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方得提出申請。
三、 配偶應在職。
同時符合上述三項要件之員工,始得提出育嬰留停之申請。

二、申請期間:
按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育嬰留停之期間最多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假設員工甲在孩子A三個月大時提出育嬰留停之申請,其可申請之期間最長為2年,即孩子A滿2歲3個月;員工乙在孩子B一歲半時提出育嬰留停之申請,其可申之期間最長就只能到孩子B滿3歲為止。

三、若同時撫育兩名以上子女時,育嬰留停期間又該如何認定呢?
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此處的「同時撫育」又該如何認定呢?以下面案例來做說明。
假設員工丙在小孩C1滿2個月時,即提出育嬰留停之申請,申請期間為2年;小孩C1滿1歲2個月時,丙的第二個孩子C2出生,丙在C1育嬰留停期滿後,即接續申請小孩C2之育嬰留停,則C2可申請之育嬰留停期間最長為幾年?
按勞動部99.01.14勞保1字第0980140644號函釋之說明,最幼子女出生時,即可視為同時撫育,因此,就本案例而言,同時撫育期間應自C2出生時起算至C1育嬰留停結束,共計1年,由於必須合併計算,扣除重疊部分後,C2可再申請育嬰留停之期間最長以1年為限。

四、社會保險處理原則:
關於育嬰留停員工的勞保、健保以及勞退提繳,又該如何處理呢?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由此可知,育嬰留停員工之勞工保險與全民健保,於育嬰留停期間仍可繼續,且原應由雇主繳納的七成勞保保費與六成健保保費,均可全數免繳;而原應由勞工自行負擔的二成勞保保費與三成健保保費,則可遞延三年繳納。
另外,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0條第1項之規定,勞工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前,雇主應於發生事由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向勞保局申報停止提繳其退休金。故員工育嬰留停期間之勞退部分,雇主可暫停提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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