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人力銀行HR好朋友 HR好朋友

搜尋更多工作
► 分頁查詢
評價: 0 回應: 0 閱覽: 1512
置頂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五、優於法令之育嬰留職停薪,社會保險處理原則:
雖然性平法第16條第1項明確規定,受僱者必須任職滿六個月,始可提出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且若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合併計算。但畢竟育嬰留停之立法目的乃在保障父母之工作權益,使其得以同時兼顧工作與家庭之責任,因此,對於任職未滿六個月之員工,雇主仍可優於法令之規定而同意其育嬰留停之申請;相同的,對於同時撫育兩名子女之勞工,雇主亦可優於法令而個別計算其育嬰留職停薪之期間,不予合併。然而,在前述優於法令之前提下,社會保險又該如何處理呢?
按勞動部104.04.27勞動條4字第1040130693號函釋規定,雇主同意受僱者任職未滿六個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及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仍然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另按勞動部105.11.08勞動條4字第1050132607號函釋之規定,雇主如同意受僱者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不予合併計算者,優於法令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受僱者仍可繼續參加原有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同樣可免予繳納。
可見,即便雇主優於法令同意員工申請育嬰留停,社會保險之處理原則並無二致。值得注意的是,無論雇主在育嬰留職停薪乙事願意給予勞工多大的優惠,在社會保險雇主保費免予繳納或勞工遞延繳納部分,仍以「每一子女滿3歲且不得逾2年」之規定做為期限。

六、關於育嬰留職停薪者復職事宜:
當員工於其育嬰留停期限屆至時且提出復職之申請時,雇主能否予以拒絕呢?答案是不一定。蓋因若雇主可恣意拒絕育嬰留停者之復職要求,將與育嬰留職停薪之立法本旨相悖,因此,對於育嬰留停者之復職申請,雇主原則上不得拒絕。然若雇主確有經營上之困難時,再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可拒絕員工之復職。此處所稱「確有經營上之困難」,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之規定,包括:
一、 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 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育嬰留職停薪復職需恢復原職嗎?
對於育嬰留停之員工,雇主除不可任意拒絕其復職外,復職後之職務是否亦得為員工育嬰留停前之原有職務呢?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條第9款之規定,所謂復職,是指回復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之原有工作,因此,在未經得員工本人之同意前,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復職員工之職務內容。

七、優於法令之育嬰留停申請,亦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
依勞動部103.05.26勞動條四字第1030131155號函釋意旨:「雇主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同意受僱者育嬰留職停薪,此意即雙方同意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範辦理,自非法所不許。基上,該等人員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及期滿復職時,即應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第21條及第38條規定之適用」。
由此可知,一旦雇主接受員工以「育嬰」為名義進行留職停薪,即便屬雇主優於法令之給予,關於復職、資遣與其他對勞工不利處分時,仍應受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範。

本文由 樂誠勞資顧問 授權轉載,原文出處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訂閱電子報,重要HR資訊不漏看:https://lihi.vip/g9dSj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 人資熱搜:做二休二加班、優法假出勤、空班出勤該如何計算?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 精選HR職缺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人事/人力資源主管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人事/人力資源專員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人事助理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

【勞動檢查】育嬰留職停薪之各項規定大彙整 -HR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