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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

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為罷工訴求?|吳俊達專欄-HR

 

這次「長榮航空空服員」的罷工勞資爭議中,出現了一個有趣的法律問題:「勞工董事議題」是不是一個合法的罷工訴求(爭議事項)?

我們看到了有人似乎持否定看法。

我們應該這樣問:現行我國法律,有無「禁止」將「勞工董事議題」列為罷工訴求(爭議事項)?

鑑於工會「發動罷工」的目的,原則上就是為了和資方簽訂「團體協約」。

因此,上面的問題,我們也可以這樣問:「勞工董事議題」是否為「團體協約」禁止約定的事項?

換言之,因為法律在價值判斷、選擇上,已經禁止工會針對「勞工董事議題」和資方簽訂團協,即使針對此一議題簽訂,也會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且違反最高法院標準下的效力規定)而無效(民法第71條本文規定參照),所以工會不得將此一議題列為罷工訴求(爭議事項)?

好。那麼,哪個法律來決定「團體協約」可以、禁止協商/簽訂哪些議題呢?

毫無疑問,「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障勞資權益」(見團體協約法第1條),而訂立的「團體協約法」,應該是我們檢視這個問題的首要「法律依據」。

我們發現,「團體協約法」在體系架構上,針對「團體協約的內容及限制」,即哪些事項可以列入團協範圍?哪些不行?在「團體協約法」第12條至第16條設有清楚規定。

其中,團體協約法第15條規定:「團體協約不得有限制雇主採用新式機器、改良生產、買入製成品或加工品之約定。」,而本條立法理由表示:「二、違反本條規定之團體協約,依據本法第三條規定,即屬無效。」

這個規定禁止的事項(議題),顯然並沒有包括「勞工董事議題」。

而除了上述第15條規定外,「團體協約法」並無其他規定,明文限制、禁止「勞工董事議題」不得列入團協約定。

尤其,從「團體協約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 之設置及利用。」、「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的文意來看,顯然「勞工董事議題」更可以算是第12條規定的「團體協約得約定事項」。

也就是說,從我國「團體協約法」的規定本身來看,不但立法者沒有「禁止勞工董事議題列入團協」,反而立法者更有「允許勞工董事議題納入團協」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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