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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時要求勞工從事外勤,必須給予必要保護∣曾翔專欄
颱風天時要求勞工從事外勤,必須給予必要保護
職業安全衛生法甫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法在第6條第1項第11款增列雇主必須防止「風災」引起之危害,對於每年都要面對颱風所產生危害的台灣勞工,當然有其重要性。
本次修正的主要理由在於,修法前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法規命令「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規定:「雇主使勞工於經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之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視作業危害性,置備適當救生衣、安全帽、連絡通訊設備與其他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規定屬於子法,但母法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中卻未規定風災之預防責任,導致子法有逾越母法授權的問題,也因此透過這次的增修來補足法律上未授權的空白之處。
而當本次職安法完成修法之後,雇主自然就不能以法律未為規定為藉口。日後若要讓勞工於颱風天從事外勤作業時,必須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86-2條給予勞工各項必要之安全防護設施及交通工具,而針對如何進行必要的各項防護,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訂有「颱風天外勤安全指引」可資參考。
若雇主未符合本規定妥為設置各項保護措施,主管機關將會立即處以高額行政罰,而且更重要的是,如果因為未做相關保護措施而導致勞工在颱風天出外勤時發生意外,更可能產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0及41條之刑事責任,雇主不得不慎。
然而,尤有疑問的是,綜觀職業安全衛生法和所有附屬法規對於何謂「外勤作業」並無定義,主管機關理當指明「外勤作業」之定義與範圍,俾使雇主能預先防範產生的各種危害。
本文由 曾翔律師 授權轉載。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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