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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身故,申請喪假期間帶母親外出散心,雇主得否以此為由扣減該期間工資及全勤獎金?|簡文成專欄

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身故,申請喪假期間帶母親外出散心,雇主得否以此為由扣減該期間工資及全勤獎金?|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身故,申請喪假期間帶母親外出散心,雇主得否以此為由扣減該期間工資及全勤獎金?


回覆

報載勞工因其父親身故分次申請8天,其中5天處理喪葬事宜,另3天帶媽媽和親友去爬山、看海散散心,經請特休同事偷拍其外出散心照片並向主管告狀,主管告知「喪假跑去玩,直接扣3天薪水,也扣全勤」。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是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喪亡者,得向雇主請求給予喪假8日,且勞工之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又,基於禮俗原因,勞工得申請分次給予喪假(內政部74年6月28日臺(74)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參照),另,勞工申請喪假之期限及意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2月28日臺(83)勞動2字第139174號函略以:「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

而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以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並依禮俗於百日內請畢。」因此,勞工喪假請畢期間,自其親屬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而喪假之意義或功能在於「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

以故,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臺(83)勞動2字第80275號函參照)。


其次,就勞工申請喪假要件、時點及程序等相關事項,於人事規章或管理或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規範,其內容如未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亦屬可行,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1010016629號函:「勞工之婚、喪假等假別,雇主倘於工作規則中就其申請之時點及程序等事項,訂立相關規範,如不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自屬可行。」可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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