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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身故,申請喪假期間帶母親外出散心,雇主得否以此為由扣減該期間工資及全勤獎金?|簡文成專欄

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身故,申請喪假期間帶母親外出散心,雇主得否以此為由扣減該期間工資及全勤獎金?|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身故,申請喪假期間帶母親外出散心,雇主得否以此為由扣減該期間工資及全勤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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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勞工因其父親身故分次申請8天,其中5天處理喪葬事宜,另3天帶媽媽和親友去爬山、看海散散心,經請特休同事偷拍其外出散心照片並向主管告狀,主管告知「喪假跑去玩,直接扣3天薪水,也扣全勤」。


按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是勞工在職期間,其父親喪亡者,得向雇主請求給予喪假8日,且勞工之喪假期間,工資照給。


又,基於禮俗原因,勞工得申請分次給予喪假(內政部74年6月28日臺(74)內勞字第321282號函參照),另,勞工申請喪假之期限及意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2月28日臺(83)勞動2字第139174號函略以:「二、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三條規定,勞工之親屬喪亡應給予一定日數之喪假。

而喪假之給予應於事實發生時或於知悉時提出請求以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並依禮俗於百日內請畢。」因此,勞工喪假請畢期間,自其親屬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而喪假之意義或功能在於「處理親屬喪葬事宜」或「平復心中之哀慟」。

以故,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臺(83)勞動2字第80275號函參照)。


其次,就勞工申請喪假要件、時點及程序等相關事項,於人事規章或管理或工作規則中訂立相關規範,其內容如未違反法令強制、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亦屬可行,並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1010016629號函:「勞工之婚、喪假等假別,雇主倘於工作規則中就其申請之時點及程序等事項,訂立相關規範,如不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自屬可行。」可參。

 

此外,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判決亦認:「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勞動基準法第43條定有明文。

惟在現代勞務關係中,因企業之規模漸趨龐大,受僱人數超過一定比例者,雇主為提高人事行政管理之效率,節省成本有效從事市場競爭,就工作場所、內容、方式等應注意事項,及受僱人之差勤、退休、撫恤及資遣等各種工作條件,通常訂有共通適用之規範,俾受僱人一體遵循,此規範即工作規則。

勞工與雇主間之勞動條件依工作規則之內容而定,有拘束勞工與雇主雙方之效力,而不論勞工是否知悉工作規則之存在及其內容,或是否予以同意,除該工作規則違反法律強制規定或團體協商外,當然成為僱傭契約內容之一部(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696號、95年度台上字第2465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1010016629號函亦稱:勞工之婚、喪假等假別,雇主倘於工作規則中就其申請之時點及程序等事項,訂立相關規範,如不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自屬可行等語,有該函文在卷足據。

經查被上訴人員工手冊第8.04條第1款、第4款規定:員工結婚時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原則上於當年度休完,特殊個案經總經理特別核准後實施;若員工親屬死亡,在喪假批准後,可依本地習俗於百日內分次請完等語,有該員工手冊影本可憑。

該員工手冊除於上訴人到職時交付上訴人外,並放置於被上訴人公司網頁供閱覽乙節…再審酌上開請假規定既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上開規定,核其制度設計亦未悖於情理及民間習俗,且為一般公司經營及人事管理所必需,依前揭說明,已構成兩造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上訴人自應受其拘束。」


如前所述,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禮親屬喪葬事宜,兼有平復內心哀慟之目的,是以,只要勞工確有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所定親屬身故之事實,勞工即得於規定期限內請畢喪假,至於勞工如何運用喪假,例如:至寺廟靜坐、在家藉酒解慟、高歌舒鬱或帶家人散心,均係其自由,且符合前揭函釋所指「平復心中之哀慟」,何況勞工與雇主間並非全人格結合,甚且ㄧ樣米養百樣人,莊子於其妻喪亡,甚且敲盆打瓦,勞工如帶家人散心看山看海,以平復心中哀慟,誰說不宜?雇主如以勞工申請喪假帶家人散心看山看海,而扣減喪假期間之工資及全勤獎金者,即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同法第79條及第80條之1裁罰。


奧修大師說:「人有知識,但不是智慧。要有知識是很容易的事情,你只是需要一點點頭腦的努力,一點點的嘗試。…但智慧不是否個你可以累積的東西,因為它根本不是透過頭腦而發生。

它是透過心、透過愛而不是透過邏輯再發生。…真正的知識、智慧只會透過覺知才可能發生-不是透過累積資訊,而是透過蛻變才會發生。覺知是一種最根本的蛻變,透過覺知你將會重生。

人平常是存在在一種非常沉睡的狀態中,他只有用到最少最少的覺知,只有百分之一而已,或甚至是不到。…沒有覺知,你每一天都只是活的像一具行屍走肉般。有了覺知,你將會開始首度真正是活生生的,如此一來,生命將會一直持續不斷的成長。」(註1)研讀勞動法令需要的是蘊藏愛心的「智慧」思維,而不是充滿者剝削、佔便宜的負面思維,也不是讀書不求甚解的偏差思維,共勉之。

註1:睡前的冥想,奧修大師著,張嘉莉譯,168頁、171頁、172頁,探索出版社出版。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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