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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公司/派遣公司 注意!勞基法第17-1條修正嚴重衝擊派遣制度!|沈以軒專欄

要派公司/派遣公司 注意!勞基法第17-1條修正嚴重衝擊派遣制度!|沈以軒專欄-HR

 

【宇恒觀察報】要派公司/派遣公司 注意!勞基法第17-1條修正嚴重衝擊派遣制度!

一、修法後 要派公司/派遣公司 之高度法律風險

立法院108年5月24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17-1條(下稱同條),其中第1項揭示「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即未來要派公司在『面試』或『指定選擇』派遣勞工前,都務必確認該派遣勞工已與派遣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契約,否則,要派公司立即面對的法律風險茲舉例如下:

(一)主管機關裁處要派公司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8條第2項參照),並一律公布要派公司名稱與負責人姓名,同時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勞基法第80條之1)。

(二)派遣勞工在到場提供勞務之日起90日內,得要求要派公司直接僱用,法律強制擬制要派公司與派遣勞工締結勞動契約(同條第2、3項參照)。

(三)但要派公司在被強制直接僱用派遣勞工後,又衍生下列問題:
1、要派公司 vs 派遣公司
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間原契約視為終止,派遣公司依法須給付資遣費(同條第6、7項參照),該筆資遣費支出係可歸責於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派遣公司能否依約轉嫁要求要派公司負擔?


2、要派公司 vs 派遣勞工
(1)要派公司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後與其締結新約,可否再以試用期契約為之?
(2)要派公司事後以試用期未通過或工作能力無法勝任為由終止契約,須舉證「非」因勞工提出直接雇用要求後所為不利處分(同條第4項參照),否則,除不利處分無效(同條第5項參照)外,主管機關亦得再裁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勞基法第78條第2項參照)。

(3)要派公司在新法施行前如有面試或指定特定勞工要求派遣公司僱用再派遣至其場所工作之行為,主管機關得否依同條第1項及第78條第2項規定予以處罰?該派遣勞工於新法施行後,得否依同條第2項向要派公司請求直接僱用?

(四)最後,派遣公司為符合新法要求,在將推薦人選由要派公司面試前,先與派遣勞工締結勞動契約,但也仍有下列爭議待解決:
1、在要派公司未面試派遣勞工前,該勞動契約必要之點(例如:工資、工時與勞健保福利)如何約定?
2、該勞動契約另約定契約生效日,於契約生效日前,指派派遣勞工至要派單位面試,是否有違反同條第1項規定?
3、倘派遣公司與數位派遣勞工約定勞動契約,經要派公司面試後,無法獲派至要派公司之派遣勞工,派遣公司應如何依法終止契約?須給付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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