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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公司/派遣公司 注意!勞基法第17-1條修正嚴重衝擊派遣制度!|沈以軒專欄

二、修法禁止行為態樣已不限於單純「轉掛」,而擴及影響一般派遣作業流程

(一)勞動部於108年5月20日所發布關於勞基法第17-1條的新聞稿,內容提到:「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明載就是要杜絕「人員轉掛」,希望派遣制度單純化,將內部合適勞工派駐至要派公司,受指揮監督提供勞務,不應透過「轉掛」的脫法行為規避雇主責任。因此立法禁止要派公司將特定人選要求派遣公司僱用,不管這人選是「要派公司先面試決定的」、或「前派遣公司合約終止所遺留的」、甚至是「要派公司內部原有的勞工」,一律視為轉掛禁止範疇。

(二)然而,法條真的只是限制到「人員轉掛」嗎?
假設今日要派公司需要5名電子焊接工,派遣公司雖已儲備人選,但只3名焊接工被要派公司認為合格,須趕緊再補2名,則派遣公司為這2名的需求,須「推薦」給要派公司多少名焊接工呢?依照以往的派遣作業流程(如附圖),基於加速媒合與縮短招募時程之目的,實務上絕對需「推薦」遠超過2名以上。上情本與「轉掛」概念無涉!但今日派遣公司為遵守勞基法第17-1條規範,針對只有2名的焊接工需求,卻須「錄取」(非「推薦」)3名以上人選,方得讓要派公司從中選擇適合人才?由此可知,本次勞基法第17-1條影響所及,不僅僅是單純「轉掛」而已,而是連一般派遣作業流程,都必須進行大規模調整,否則很輕易觸犯「轉掛條款」,使要派公司/派遣公司增加額外的人力成本或法律風險負擔。

三、對於本次修法衍生爭議,已嚴重衝擊現行派遣制度,建議要派公司或派遣公司都必須審慎面對提早因應,沈以軒律師特成立「派遣專章修正因應小組」,持續與主管機關聯繫書面函詢釐清遊戲規則,並為客戶重新檢視各項派遣作業流程(包括招募聯繫、個資分享、初/複面試、錄取通知、要派商務契約與派遣勞動契約締結等階段)的適法性?

歡迎追求長期遵法合規的要派公司或派遣公司來所預約討論因應細節(02-27005488,林柏成特助)。


本文由 沈以軒律師 授權轉載。

圖/宇恒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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