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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有關5日及1星期產假工資給付∣ 簡文成專欄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有關5日及1星期產假工資給付∣ 簡文成專欄-HR

 

問題: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有關5日及1星期產假工資給付

回覆: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5條第1項及第21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妊娠未滿2個月流產或妊娠2個月以上3個月未滿流產者,得申請5日及1星期之產假,雇主不得拒絕。

惟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產假期間工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以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而言,勞動基準法第50條並無5日及1星期之產假規定。

從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1項規定申請5日或1星期之產假,雇主並無給付工資之義務。但雇主為前述請求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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