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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大律師顯然未能理解何謂「留職停薪」|鄧力瑋專欄

這大律師顯然未能理解何謂「留職停薪」|鄧力瑋專欄-HR

 

在一般情況下,勞工有依勞動契約約定之時間出勤之義務,雇主則有給付工資之義務;然,若有法定或意定之事由,勞工可免其出勤義務,雇主之工資給付義務則依法律、契約、工作規則或團體協約等而定。

其中最常見的事由,就是請假,而合法罷工也是勞工可合法免除出勤義務的法定事由之一;此時,雖勞雇雙方互免契約主給付義務,但其他附隨義務或公法上義務不當然免除。前者,如勞工仍受在職期間競業禁止之規範;後者,如雇主仍有持續為勞工投保各種社會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是以,當勞工合法罷工時,勞雇雙方固互免主給付義務,然勞動契約仍係成立並生效;惟不當然互免附隨義務,進一步言,究竟何種附隨義務可以免除?何種福利可暫停?均應逐一研求,而非逕以「主給付義務既已互免,附隨義務及福利當然亦免除」,如此全無說理之誤謬!

所謂「留職停薪」,乃勞工因法定或意定之事由,使勞動契約之效力暫時中止之謂;即勞動契約成立,但暫不生效。其與「罷工」、「請假」最大之差異在於:「留職停薪期間不計入工作年資」,而「罷工、請假期間仍計入工作年資」。

是以,罷工期間之勞動契約狀態絕不能與留職停薪相提併論!


本文由 鄧力瑋老師 授權轉載文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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