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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排定5日共40小時。但實際排定每日7.5小時,並以每日縮減之0.5小時累計8小時調移ㄧ個內政部所定休假者,其適法性為何?∣ 簡文成專欄

勞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排定5日共40小時。但實際排定每日7.5小時,並以每日縮減之0.5小時累計8小時調移ㄧ個內政部所定休假者,其適法性為何?∣ 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排定5日共40小時。但實際排定每日7.5小時,並以每日縮減之0.5小時累計8小時調移ㄧ個內政部所定休假者,其適法性為何?


回覆:


於90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我國的法定正常工時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雇主如將前述法定正常工時排定為前一週44小時,後ㄧ週40小時,即前ㄧ週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排定5日,第6日排定4小時,後ㄧ週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排定5日,或者每週排定42小時,即每週5日排定正常工時8小時,第6日排定2小時,均屬適法。


又事業單位為配合政府行政機關實施週休2日,調移部分休假日於週六放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6日勞動2字第0940011831號函略以:「事業單位經徵得勞工同意,調移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於週六放假,以配合行政機關實施週休2日制,法所不禁。」另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3字第1030018159函亦認:「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應放假日,雇主如認有調移之必要者,可與勞工協商合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爰勞雇雙方如以該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比照公部門行事曆出勤,俾以達到週休2日,亦屬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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