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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排定5日共40小時。但實際排定每日7.5小時,並以每日縮減之0.5小時累計8小時調移ㄧ個內政部所定休假者,其適法性為何?∣ 簡文成專欄

此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亦肯認前述約定之效力:「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經原告與勞工協商約定改為每週42小時,即每週一至五各上班8小時,每週六上班2小時,又因勞工多數期待週六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2日政策,故再經原告與勞工間協商將每週六應上班之2小時與各個國定假日調換...本院審酌..認為原告陳稱該公司與勞工間協商將每週六應上班之2小時與各個國定假日調換乙節,應堪採信。

故勞工...等3人雖於100年9月28日、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31日及100年11月12日等法定應放假日出勤工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5056號函:「..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之意旨,原告所為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是就法律解釋而言,勞資雙方得協商合意以縮減8小時正常工時調移ㄧ個休假日。


惟目前法定正常工時已修正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且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ㄧ日為例假,ㄧ日為休息日。

就企業管理及人性而言,事業單位如擬以累計縮短工時8小時調移ㄧ個休假日,即將ㄧ個完整休假日零星化,較難取得勞工之同意,且將產生申請各項假別、曠工與加班費計算上之繁瑣及正確性爭執,進而衍生勞資爭議與申訴案,從而事業單位與所屬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但以每日排定7.5小時,每週排定5日,即以每日縮短0.5小時,累計縮短8小時調移ㄧ個休假日,固屬適法,然基於企業管理及人性考量,本文建議不宜採行。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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