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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排定5日共40小時。但實際排定每日7.5小時,並以每日縮減之0.5小時累計8小時調移ㄧ個內政部所定休假者,其適法性為何?∣ 簡文成專欄

勞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排定5日共40小時。但實際排定每日7.5小時,並以每日縮減之0.5小時累計8小時調移ㄧ個內政部所定休假者,其適法性為何?∣ 簡文成專欄-HR

 

問題:勞資雙方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8小時,每週排定5日共40小時。但實際排定每日7.5小時,並以每日縮減之0.5小時累計8小時調移ㄧ個內政部所定休假者,其適法性為何?


回覆:


於90年1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期間,我國的法定正常工時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2週正常工時84小時」,雇主如將前述法定正常工時排定為前一週44小時,後ㄧ週40小時,即前ㄧ週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排定5日,第6日排定4小時,後ㄧ週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排定5日,或者每週排定42小時,即每週5日排定正常工時8小時,第6日排定2小時,均屬適法。


又事業單位為配合政府行政機關實施週休2日,調移部分休假日於週六放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3月16日勞動2字第0940011831號函略以:「事業單位經徵得勞工同意,調移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所定之休假日於週六放假,以配合行政機關實施週休2日制,法所不禁。」另勞動部103年7月24日勞動條3字第1030018159函亦認:「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應放假日,雇主如認有調移之必要者,可與勞工協商合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爰勞雇雙方如以該法所定「2週84小時」工時為基準,比照公部門行事曆出勤,俾以達到週休2日,亦屬可行。」

 

此外,台灣台中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5號判決亦肯認前述約定之效力:「查:..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經原告與勞工協商約定改為每週42小時,即每週一至五各上班8小時,每週六上班2小時,又因勞工多數期待週六得比照公務人員週休2日政策,故再經原告與勞工間協商將每週六應上班之2小時與各個國定假日調換...本院審酌..認為原告陳稱該公司與勞工間協商將每週六應上班之2小時與各個國定假日調換乙節,應堪採信。

故勞工...等3人雖於100年9月28日、100年10月25日、100年10月31日及100年11月12日等法定應放假日出勤工作...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2月16日台87勞動2字第5056號函:「..休假日得經勞資雙方協商同意與其他工作日對調,調移後之原休假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之意旨,原告所為並未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9條之規定。」是就法律解釋而言,勞資雙方得協商合意以縮減8小時正常工時調移ㄧ個休假日。


惟目前法定正常工時已修正為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且每7日應有2日休息,其中ㄧ日為例假,ㄧ日為休息日。

就企業管理及人性而言,事業單位如擬以累計縮短工時8小時調移ㄧ個休假日,即將ㄧ個完整休假日零星化,較難取得勞工之同意,且將產生申請各項假別、曠工與加班費計算上之繁瑣及正確性爭執,進而衍生勞資爭議與申訴案,從而事業單位與所屬勞工約定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但以每日排定7.5小時,每週排定5日,即以每日縮短0.5小時,累計縮短8小時調移ㄧ個休假日,固屬適法,然基於企業管理及人性考量,本文建議不宜採行。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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