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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得否以勞工當月申請特別休假日數過多,而拒絕發給全勤獎勵金及工作獎勵金?|簡文成專欄

雇主得否以勞工當月申請特別休假日數過多,而拒絕發給全勤獎勵金及工作獎勵金?|簡文成專欄-HR

 

問題:雇主得否以勞工當月申請特別休假日數過多,而拒絕發給全勤獎勵金及工作獎勵金?

回覆:

按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得享有勞動基準法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次按勞工於符合同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且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同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其次,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是,勞工取得特別休假權利時,得依事業單位所定程序申請排定特別休假。


再者,依同法第39條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而勞動基準法所稱「工資照給」定義,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8月8日勞動3字第1020021797號函略以:「所稱工資照給,係指應依勞雇雙方原來之約定給與。」


又,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臺(87)勞動2字第040204號函略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資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資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1年11月25日臺(81)勞動2字第42026號函認:「查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是以事業單位每三個月固定給付之工作獎金,如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自屬工資。」則勞工依法行使權利申請特別休假,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拒給全勤獎勵金及工作獎勵金,並有內政部74年5月24日臺(74)內勞字第317449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規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可參。


雇主如拒給全勤獎勵金及工作獎勵金者,勞工得請求補發前述獎勵金。

惟請求補發前述獎勵金之請求權,應受民法第126條規定之限制,亦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9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凡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同法第39條復規定特別休假期間,雇主仍應照給工資,由此可知,特別休假乃法律賦予勞工之權益,依內政部民國74年5月24日(74)台內勞字第317449號函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係屬勞工法定權益,勞工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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