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得否以勞工當月申請特別休假日數過多,而拒絕發給全勤獎勵金及工作獎勵金?|簡文成專欄
查全勤獎勵2日、工作津貼獎勵1日、工作獎金之津貼,係經常性之給與且為勞物之對價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廠務陳順義到庭證述:公司有給付我職務獎金,我擔任廠務有廠務津貼,每個月多少我不清楚,我每個月做滿的話就有全勤獎金二天的薪資等語,以及證人歐陽美雲所證述:依照工作規則原則上是會發放,是根據工作規則四之五,但是原告七月份的請假時數實在太多了等語,即可知如員工全勤即應給與上開津貼。
又查:原告於7月11日至7月30日(除公休日外)係經被告公司同意而請特別休假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廠務陳順義到庭證述:原告表示他要帶他兒子去國外唸書,所以我才准假等語,且證人歐陽美雲亦證述:本來是從7月11日請假,原本是要請到7月31日,其中有二天是要請事假,但在原告出國前發現他的特休還足夠,所以就改為全部請特休假,其實依公司規定來講是不能請那麼多特休假,但是因為原告說他要去國外安排他小孩去國外就讀會花很多時間,我們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才會准假等語,足見原告請特別休假既已得被告准許,則其原告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勵金之發給,故原告請求被告發給全勤獎勵2日、工作津貼獎勵1日之津貼及工作獎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可參。
查全勤獎勵2日、工作津貼獎勵1日、工作獎金之津貼,係經常性之給與且為勞物之對價一節,業據證人即被告廠務陳順義到庭證述:公司有給付我職務獎金,我擔任廠務有廠務津貼,每個月多少我不清楚,我每個月做滿的話就有全勤獎金二天的薪資等語,以及證人歐陽美雲所證述:依照工作規則原則上是會發放,是根據工作規則四之五,但是原告七月份的請假時數實在太多了等語,即可知如員工全勤即應給與上開津貼。
又查:原告於7月11日至7月30日(除公休日外)係經被告公司同意而請特別休假之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告廠務陳順義到庭證述:原告表示他要帶他兒子去國外唸書,所以我才准假等語,且證人歐陽美雲亦證述:本來是從7月11日請假,原本是要請到7月31日,其中有二天是要請事假,但在原告出國前發現他的特休還足夠,所以就改為全部請特休假,其實依公司規定來講是不能請那麼多特休假,但是因為原告說他要去國外安排他小孩去國外就讀會花很多時間,我們認為法律不外乎人情,所以才會准假等語,足見原告請特別休假既已得被告准許,則其原告在特別休假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勵金之發給,故原告請求被告發給全勤獎勵2日、工作津貼獎勵1日之津貼及工作獎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可參。
本文由 簡文成老師 授權轉載。
圖/ 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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